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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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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要求
发布时间: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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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内容

博士后在站期间档案(以下称为博士后阶段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博士后人员在进出站办理、在站期间考核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历史记录及其他干部人事档案应收集归档材料。


二、管理职责
     1.博士后阶段档案由博士后人员所在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归档、管理和转递,无人事管理权限或军队系统的设站单位可委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档案进行管理和转递。

2.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相应管理职责内涉及博士后人员研究经历、工作派遣及户口迁落等重要材料的管理工作。


三、归档范围
     根据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工作的需要和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相关规定,应将以下材料归入博士后阶段档案或其人事档案:
     1.全国博管办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进站证明;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及其他进站考核材料;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退站人员保存《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
     6.年度考核表(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
     7.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证明或评定材料;
     8.工资核定或变动有关材料;
     9.其他具有保存价值或干部人事档案应归档材料;
     10.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工作协议);
     11.中期考核有关材料;
     12.《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13.《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单位意见表》和办理落户需核查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出站派遣工作及办理落户人员存档);

 * 其中,第1至9项材料的原件应在博士后人员出(退)站时及时归入其人事档案。


 四、档案转递
     设站单位在博士后人员出(退)站时,应按以下要求对其人事档案或博士后阶段需归入人事档案的材料进行转递:
     1.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无在职单位(含辞职、未就业、新近留学回国、转业或复员军人等)的博士后人员,进站时其人事档案应转入设站单位或设站单位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出站时,其人事档案在按要求收集、归档后,应依照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随博士后人事关系转递。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其在站期间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的,应将人事档案转至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2.进站身份为定向(委托)培养博士毕业生、在职人员、现役军人的博士后人员以及其他人事档案不调入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在办理出(退)站时,对其博士后阶段档案按照人事档案归档要求整理成卷并转递到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单位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五、档案管理
     1.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档案材料,各设站单位要认真进行收集、归档、转递,确保博士后人员档案完整、规范、安全。博士后人员出站后,设站单位应继续妥善保管其博士后阶段档案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2.全国及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通过现有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在线预审”功能获取、存储本地区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材料及重要证明的扫描件。
     3.全国及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仅保存《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退站人员保存《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纸质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