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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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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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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以下简称“艺科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条为贯彻落实《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精神,规范和加强艺科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艺科所领导班子会负责对工作站重大事项研究审定。

第四条基础研究部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

(二)负责博士后进、出站审核工作;

(三)组织博士后开题答辩、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等;

(四)组织博士后科研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

(五)负责工作站的信息发布;

(六)完成全国博管办和所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艺科所办公室负责在站博士后的人事管理。科研规划部负责协助博士后科研项目立项、申报、结题等工作。

第六条工作站学术委员会成员经所领导班子会审定,由5-7位专家组成,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三章合作导师

第七条合作导师负责博士后的科研管理工作,审定博士后科研计划,督促博士后完成在站期间科研工作。

第八条艺科所在职人员和合作流动站教师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向基础研究部提出申请,经所领导班子会审批后,具有担任合作导师的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致力于文化科技前沿问题研究。

第九条博士后合作导师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对博士后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考核,择优招收;

(二)指导博士后制定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承担科研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

(三)组织专家组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和研究报告进行考核。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申请进站的博士后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且获博士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年,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特别优秀的人才经所领导班子会研究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0岁;

(三)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的进站人员需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提供现工作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以下情形拒绝招收:

(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被聘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其他不符合艺科所招收条件的。

第十二条招收程序:

(一)合作导师和各部门向基础研究部提出拟招收博士后计划,明确合作导师、研究方向和招收名额;

(二)基础研究部汇总招收计划后,提交艺科所领导班子会讨论,批准后发布博士后招聘信息并接收申请;

(三)基础研究部组织合作导师和工作站学术委员会,以面试形式,对申请人员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考核,择优提出招收建议并报所领导班子会审批;

(四)通过审批的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在查档、公示之后,办理进站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第十三条全职博士后进站时,由所办公室负责接收其人事档案,并协助办理户口迁落、组织关系接转;博士后人员进站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问题,遵从国家博士后进站相关管理办法,不解决博士后配偶工作。在职博士后进站时,不予办理上述事宜。

第五章科研工作

第十四条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应根据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和合作导师协商在站工作选题,拟定科研计划。在博士后人员进站三个月内,工作站组织开题论证会。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工作满一年后,工作站组织召开中期考核会。在完成博士后出站报告后,召开出站答辩会。

第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应以艺科所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篇及以上与研究计划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十六条鼓励博士后人员以艺科所为依托单位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支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艺科所自主课题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经费管理按照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进行。以艺科所为立项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和执行归属艺科所,在艺科所办理结项。

第十七条支持博士后人员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其申请、使用和管理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支持博士后人员优先申请艺科所所内科研项目,每年科研经费不低于万元。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科研费用从项目经费支出,按《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应承担工作站安排的其他工作。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日常公用经费,由所公共经费支出。

第六章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参照艺科所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人员自进站起至工作期满年内,艺科所提供以下方式解决临时居住问题:

(一)指定博士后公寓。进站博士后人员可申请博士后公寓,博士后公寓仅供博士后本人自住,严禁对外出租,居住期间须遵守《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二)租房补贴。在博士后公寓无空余住房、博士后人员确需住宿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租房补贴:1.在北京地区无房产或无固定住所;2.在北京地区有房产或固定住所但位于城六区以外。经博士后本人申请,并提供租房证明,可为其发放租房补贴,标准为3000//月。

(三)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经所领导班子会审批后协商解决。

第七章延期出站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年,最长不超过年,超过年将按退站办理。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出站的,经合作导师同意后,于约定出站期限前个月向工作站提交《延期出站表》,经艺科所领导班子会同意后签订《博士后人员补充工作协议》。

第二十三条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因项目执行需延期出站的,在项目结项前(不可超出项目执行时间),可按照补充工作协议,继续领取工资、餐费补助,并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博士后公寓或租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参与国家重大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在延期出站期间不再发放工资;已申请租房补贴的,停发租房补贴。从延期之日起个月内(不可超出项目执行时间),可享受以下待遇:从参与项目经费中领取劳务费;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金额由艺科所续缴,个人应缴纳金额由博士后本人承担,转交艺科所代缴;按实际出勤日领取餐费补助和其他福利;博士后公寓在空置情况下可继续使用,如遇公寓紧张则需腾退。如因项目执行需要延期超过个月的,以上待遇经艺科所领导班子会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因个人原因延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在延期出站期间不再发放工资或劳务费;已申请租房补贴的,停发租房补贴;不再享受在站期间的其他福利待遇。从延期之日起个月内,可享受以下待遇: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金额由艺科所续缴,个人应缴纳金额由博士后本人承担,转交艺科所代缴;按实际出勤日领取餐费补助;博士后公寓在空置情况下可继续使用,如遇公寓紧张则需腾退。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办理出站后不再享受以上待遇。未履行延期出站申请手续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在站期间所有待遇,工作站可作退站处理。

第八章考核与奖罚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进站后需要进行年度考核和中期考核。由办公室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文件和博士后实际情况拟定薪级工资,年度考核合格者晋升级薪级。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后,由工作站组织中期考核,工作站学术委员会对博士后人员的研究进度、阶段性研究成果、下一步研究计划、工作态度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归入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个人档案。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警示。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工作站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由工作站组织研究工作报告鉴定及出站考核,对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报告、在站期间工作情况、与合作导师及用人部门的协作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归入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个人档案。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出站考核不合格者,由考核小组提出意见,个月内再次考核,如仍不合格,予以退站。

第三十条博士后人员以艺科所为依托单位申请立项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与在职人员享受同等科研经费配套政策。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以艺科所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研究成果,与在职人员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艺科所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出站考核不合格且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条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合格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九章其他管理

第三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视同本所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艺科所有关规定,请假需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工作站负责整理其在站期间的各类工作、科研档案,办公室协助办理其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暂停、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除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约定外,按照国家政策,可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艺科所可依照当年人才招收计划,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将优秀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纳入编制内。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12月发布的《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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